2020年社保补缴新政策,社保不能再随便补缴了,补缴社保需符合以下三种情况:
1、以前交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未交满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2、企业没有按时给员工缴纳社保的,可以通过劳动维权让企业补缴社保;
3、离职后断缴社保不超过三个月可以补缴社保,超过三个月是否能补缴各地政策不一,具体以当地社保补缴政策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社保是我们每个人都有的,因为它是整个国内社会保障体系。那么2020年社保补缴新政策是什么呢?对此,请往下看。2020年社保补缴新政策是什么?2020年社保补缴新政策主要是年龄已满60周岁且之前没有购买过养老保险的居民,将不再提供老人生活补助;至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或者没有购买养老保险的居民也无法一次性补缴社保这两个方面。对此,我们要重点注意一下至退休年龄未缴满15年或者没有购买养老保险的居民无法一次性补缴这点。
对于这个变化,很多人都有不解。但其实这个补缴是因为社保基数每年都在调整,根据通货膨胀以及居民收入来计算,每一年社保的基数只会越来越多,所以就提出了这点。那么有哪些特殊情况可以补缴呢?
【1】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果你是居民社保没有缴满15年是可以进行补缴的,但是需要达到的要求就是最高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5年。
【2】劳动仲裁或是法院诉讼被通过的,如果你想要进行补缴,可以采用劳动者维权的方式进行起诉。在胜诉之后就可以去有关部门进行社保补缴。
【3】辞职或者短期离职员工。
【4】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的情况,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一个月后,依然没有为其缴纳社保,其劳动关系健在,就有权利要求补缴。
社保 对于我们大家来说非常重要,社保几乎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在每一个月都是要缴纳的,社保虽然是我们国家颁布的一个福利的政策,但是社保是需要让我们缴纳钱的。而且缴纳的钱也不少,漏交的情况也有发生。那么湖南社保补缴规定都有什么? 一、湖南省社保补缴新政是怎么规定的? (一)关于单位及职工 1、已参保单位及职工申报基数后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按照原申报的缴费基数和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未参保单位及职工、已经参保单位中未参保职工未申报、或者未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费,以职工历年实际 工资 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并按规定收取滞纳金。困难企业确无缴费能力的,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可免收滞纳金。 2、所有单位及职工2017年1月1日后欠缴的 养老保险 费,以职工历年实际工资核定缴费基数,按同期缴费比例补缴,同时,按照《 社会保险法 》、《 社会保险 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困难企业欠费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综合成本企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6〕84号)办理了缓缴手续的,缓缴期间补缴免收滞纳金。 3、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及聘用的从业人员按照上述单位及职工相关规定执,缴费比例统一为20%,其中从业人员本人按照同期规定的个人缴费比例补缴,其余部分由业主缴纳。 (二)关于灵活就业等人员 具有我省户籍的在城镇就业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参加(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具体办法如下: 1、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前中断缴纳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以办理补缴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为历年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补缴。 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2017年1月1日后中断的缴费,不再补缴。 2、原已随单位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 解除劳动关系 后继续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接续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执行上述灵活就业人员相关规定。 3、属于应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 退休 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12号)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统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11〕12号文件中涉及补缴相关规定停止执行。 二、待遇计发 (一)有单位的参保职工,继续执行我省原有规定确定 退休年龄 。原按照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未参保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5号)和《湖南省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若干政策问题的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3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湘政办发〔2009〕4 号、湘政办发〔2011〕12号等已有文件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年龄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二)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2016年12月31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补缴后累计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以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也可以逐年缴纳至满15年。2017年1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补缴后累计缴费不满15年的,统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实施若干规定》相关规定逐年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缴费基数为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者100%,比例为20%。一次性缴纳期间的个人账户记账比例,统一为8%。 (三)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领取基本 养老金 条件的,按全省统一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补缴、一次性缴费或者延缴至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计算时点为缴满15年的时间,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发放。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完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不再办理补缴。 三、其他事项 (一)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本人参保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时间。过去被判刑或者劳教的,服刑或者劳教期间不予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认定仍按照国家和省原有规定执行。 (三)个人账户按补缴确定的缴费基数和历年同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政策记账。单位职工的补缴年限缴费工资指数,按补缴后历年实际缴费工资基数和同期上年度社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年限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补缴的实际缴费基数和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四)按照本通知规定,个人身份补缴2016年12月31日前的养老保险费必须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原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对于 湖南社保补缴规定 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要注意的地方其实有很多,因为社保漏交其实是一个非常不好的事情,如果遇到这种情况我们应该及时的去当地的相关部门进行补缴申请,然后去相关地方进行办理补缴的手续。因为社保如果不缴纳的话我们今后的生活有可能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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